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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拼音和意思

仲裁的拼音和意思如下:[zhòng cái](動),雙方爭執不下時,由第三者居中加以調解,作出裁決。

擴展資料: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壹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的特點

第壹,具有更大的選擇性,仲裁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機構、選任仲裁員、選擇審理的方式。

第二,仲裁解決爭議的範圍小。可仲裁的範圍僅限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與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在實踐中多數是法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仲裁的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三,實行壹裁終局制,即壹旦作出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作為壹種糾紛司法解決的替代方式,為相對低成本、高效率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了讓仲裁能夠更多地發揮這種替代作用,法律明確規定了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壹旦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了仲裁,則就排除了司法管轄,當事人不得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

關於這壹問題,應當註意以下兩點:壹是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情形除外;二是即使爭議雙方之間的仲裁協議有效,也不壹定排除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款將其納入應訴答辯制度予以調整。也就是說,只要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當事人答辯應訴,沒有提出異議的,即使存在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對該爭議依然擁有主管的權利。只不過在理論上將其作為壹般管轄權問題加以處理存在疑問。

因為仲裁與訴訟的關系問題屬於法院主管問題。而非壹般法院內部分工的管轄問題,在法律上,還是單獨加以規定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