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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洪玲的法院判決

羅的父母代理人四川華西律師事務所張誌剛律師稱,羅洪玲的死源於丈夫程某隱瞞自己男性同性戀傾向進行騙婚,引發兩人間激烈矛盾沖突所致。羅在墜樓身亡事發過程中,程某存在嚴重過錯,對因自己言行引發的羅洪玲輕生念頭及行為不加防範救助,直接導致慘劇發生。程某多次以極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對待羅洪玲,這已經導致羅洪玲產生較嚴重心理抑郁傾向。程根本未盡到夫妻間法定的互相扶助義務,其過錯與不作為與羅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其至少承擔50%責任。請求武侯法院判決,程某賠償羅的父母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63萬余元。

2012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時,程某沒有來法院,而是委托他的代理律師出庭。程某律師說,羅洪玲是墜樓死的,程某不構成侵權,也不構成法律上的不作為。程某的言行與羅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程某不應承擔責任。程某的行為不構成騙婚,他與羅的結合,符合婚姻法規定。羅父母的索賠於法無據,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萬元。

武侯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同性戀傾向及行為,法律尚無禁止性規定。因此,無論羅洪玲與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對方或者雙方有同性戀傾向,均不影響雙方自願登記的法律效力。羅的父母稱程騙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間發生矛盾,其感情的傷害和情緒的刺激是雙向的,應對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樣的。對程某公開自己性取向的行為,跳樓自殺並非是羅必然的、唯壹的應對方式。因此,程某的行為與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的說法,法院不予采納。

此外,羅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自身情緒的控制和對自身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羅本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程某是否進行了勸慰、照看、防範和阻止,並不產生法律責任主體的變更和轉移。羅父母起訴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月初,法院判決,駁回羅父母的訴訟請求。羅的父母不服,將向成都中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