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足球比賽中,什麽是“合理沖撞”?
足球比賽具有雙方激烈爭搶的特點,在比賽進行中雙方隊員不可避免地要發生身體接觸,為了能正常地發揮運動員勇敢頑強的精神和技術水平,在足球規則中規定了壹條“合理沖撞”,允許運動員在壹定條件下利用合理的沖撞動作來達到搶球和控制球的目的。
那麽,什麽叫“合理沖擅”呢?根據規則精神,“合理沖撞”是指雙方隊員在爭搶球時,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用肩以下至肘部以上的部位向對方作力量適當的沖撞,並非象有些人認為的怎麽撞都行。
所謂“公平合理”和“力量適當”必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第壹,沖撞的目的必須在於搶球或控制球,所以球必須是在隊員的可控制範圍內(壹般是1——2米左右)。
第二,沖撞時,人必須向球跑動。
第三,沖撞時臂部必須貼緊自已上體體側。
第四,沖撞的力量要適當,不得用力猛撞或帶有危險性的沖撞。
既然規則允許“合理沖撞”,我們在比賽中就可以適當地采用。在正確思想的指導下,善於運用合理沖撞動作,這將使比賽更加激烈精彩,也將有利於運動員在思想品質和戰鬥作風上得到鍛煉。
2、把球踢進本方的球門算不算失壹球?
在緊張而激烈的情況下,守方前衛為了解除門前危機,有時故意將球向自已球門方向回傳給守門員,偶而由於力量過大或傳球失誤反而將球踢進了自己的大門,發生了這種情況,算不算攻方進壹球呢?
規則告訴我們,在比賽進行中,只要球被碰進大門(指球的整體越過了球門線進入球門),就算對方勝壹球。因此,上述的情況下當然算守方失壹球。
但是在後場罰球區外獲得罰任意球時,若回傳失誤,將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則不算失壹球,因為這個情況與上面所說的比賽進行中回傳失誤是不同的。罰直接任意球是由於對方犯規,這壹腳球是罰犯規方的,所以根據規則的精神,足球裁判法中有壹條規定:罰直接任意球如踢進自己球門不能算對方勝壹球,應由對方踢角球”。這條規定體現了不應該做出有利於犯規方的判罰的精神,所以這樣規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