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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是怎樣?

黃宗羲在1676年完稿的《明儒學案》中,全面地闡述了他的理氣觀,反映了樸素的唯物主義思想。首先,他在《明儒學案》中指出,宇宙萬物都是由物質的“氣”所構成,氣是客觀存在的,它主宰著壹切,世界上的壹切人、壹切事物都是由氣產生的,不僅如此,氣還亙古越今,永遠存在。他說,如果不承認氣主宰壹切,怎麽會有春夏秋冬的依次更替呢?他認為草木的榮枯、寒暑的轉換、地理的差異、氣象的變化以及人、物的發生、變化和死亡都是氣主宰的。其次,他批判了宋儒關於理先氣後、理能生氣的說法,指出理是氣的理,沒有氣就沒有理。他說,從宇宙的整體看,氣沒有窮盡,理也沒有窮盡,理和氣都是永恒無限、無始無終的,二者相依相存,不能分開;從事物的運動變化來說,理是隨著氣的變化而變化的。他進壹步提出,理和氣是不可分的。從物體的沈浮升降流動變化來說,這是氣;而物體的沈浮升降流動變化的規則、秩序來說則是理。最後,黃宗羲用唯物主義的觀點解釋了氣、理、心三者的關系,批判了那種把三者割裂開來的觀點。他認為,離開作為宇宙萬物本原的氣,是無所謂理,無所謂心的。但他有時把心與氣等同起來,有混淆精神與物質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