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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孩子需要什麽條件和手續

過繼孩子應當需要下列條件和手續:

(1)想要過繼孩子的,被過繼的孩子、送養人以及收養人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達到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壹)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2)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後,應當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民政部門對收養關系作出評估後,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辦理收養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