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法特征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壹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壹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區別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壹定程序來制定的。
3.國際法采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本身的行動。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壹)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系:
1 、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 、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 、國際法也不能幹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系:
1 、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壹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 、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 、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有的國家采取國際法是本國法壹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壹般而言,條約較為復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法律依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