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武王滅商以後,把中央王朝直接控制區以外的這塊廣大土地進行了分封。封賞的對象,不僅有神農、黃帝、堯、舜、禹的後人,更主要的是把土地封給周王的同姓和有功之臣。據《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載,當時***封“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成王時周公又進壹步把文王、武王的兒子和他自己的後人分封在全國各地。對分封各地的諸侯,周天子稱同姓為“伯父”,“叔父”,異姓為“伯舅”,“叔舅”。宗法血緣關系把諸侯和周天子緊密地紐結在壹起,使這些“封建親戚以蕃屏周”。這種分封制度雖然在商代已開了先例,但當時被分封的邊鄙諸侯與商王朝並無親戚關系,所以時服時叛,而西周把分封制與宗法制結合起來,不僅鞏固了中央政權,也加強了對廣大被征服地區的控制。
西周分封諸侯的爵位,因其封地大小,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禮記·王制》雲:“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孟子·萬章》記載孟子回答北宮锜周室班爵之問時說:
天子壹位,公壹位,侯壹位,伯壹位,子男同壹位,凡五等也……天子之地方千裏,公侯之地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凡四等;不及五十裏,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依孟子所說,周初應該有無數個方百裏,方七十裏,方五十裏,以及方不及五十裏的四方形的封區。如果有這麽多的封區,必然要在完成領土的開擴以後,還須事先進行土地測量,然後才能實行這樣的封建,這當然是壹種幻想。在金文中根本看不出公、侯、伯、子、男之間的嚴格等級關系。實際上周初都是因武士已占領的土地而封賜之。例如夏之後聚於杞(今河南杞縣),而遂封之於杞,殷之後聚於宋(今河南商丘南),而遂封之於宋。又如《詩經·崧高》敘述宣王封申伯的事,上雲:“亹亹申伯,王纘之事,於邑於謝,南國是式。”下雲:“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也就是說,因申伯已經“南國是式”,才命之“式是南邦”,因他已經“於邑於謝”,才命之“因是謝人”。這些都說明,所謂封賞、都是因其既成事實而加以追認的。當時各諸侯占領的土地是有大小之別,但決不是如孟子說的那樣正方形的等差。這種封地的等差說,是戰國時期儒家的臆說,並不符合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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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完美的封建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僅僅存在於西周:天子是天下***主,公侯伯子男依次為不同大小的領主,封有相應大小的土地。按照理想的情況,各諸侯居住於壹個四方塊土地中央,享受該地物產,同時給周王進貢和服役。
古時對土地丈量很不精確,而且山河湖泊分布又打破了理想的四方塊土地的可操作性,因此實際上封地大小,貧富差距很大,只是大致按等級分而已。這也為後來諸侯間的戰爭埋下了伏筆。
西周的爵位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因此爵位不會因為傳代而丟失。而壹家的幾個兒子裏,也只有壹個能繼承父爵,其余的雖然還是貴族,但是沒有爵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