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學概念簡釋
1)論理:(源自古希臘語akou *** a,原意為所聽到的事情)康德把“論理”做為哲學的基本原理,賦予它基本原理的意義。
與之相比,公理是指數學或自然科學的基本原理。
這也是公理和論辯的原理之間的區別,或數學原理與哲學原理之間的區別。
公理要求求諸對象的直觀,因而在特殊中考慮普遍,而論理是論證的,僅在普遍中考慮特殊。
所有純粹知性的原理都是論理,因為它們都是通過對語言的分析和辯論的的論證過程而建立的。
康德作出這個區別用意是來批評傳統形而上學把數學原理用於哲學的錯誤傾向。
2)經驗之類推:康德引入四組範疇,每壹組都有原理或規則來表明其應用的客觀有效性。
經驗之類推是關系範疇的諸種規則,即實體性,因果性和相互作用的範疇。
這些類推相應於三種時間樣式,即綿延,持續和***存。
第壹類推是實體永恒性原理。
第二類推是持續狀態的確定秩序原理,而第三類推是交相作用或***同相處的原理。
康德認為這些原理是時間經驗可能性的必要條件。
它們能使對象的知覺在時間種相互必然地聯結,因而使經驗成為可能。
但經驗之類推只是規定性原理,不是構造性原理。
它們並不告訴我們是否存在著客觀地實體或因果關系或相互作用。
3)實然的:斷定某件事情是或者不是的壹種判斷或命題。
肯定的實然判斷具有“X是Y”的形式,否定的實然判斷以“X不是Y”的形式表示。
壹個實然判斷是壹個命題或判斷的模態形式,相對於其他兩個模態直言判斷:即或然的(可能的)和確然的(必然的)判斷。
用副詞表達,壹個實然判斷要麽是“X事實上是Y”,要麽是“X事實上不是Y”。
4)統覺:由拉丁文ad(往,向,到)和percipere(知覺,感知)結合而成與有關外部世界的知覺相對,統覺是內省的被意識到的思想,或是對內在狀態的意識。
同時,它又是對“我”或“自我”,即這些狀態的主體的意識或反省。
在統覺中,自我意識到自身是壹個統壹體,意識到自身具有行動的能力。
在萊布尼茨那裏,所有的單子都有知覺,但是只有他稱作“理性靈魂”的壹類特殊單子有統覺。
正因為統覺,我們才變成人,才變成道德世界的成員。
萊布尼茨的區分意味著,也可能有無意識的知覺存在。
統覺概念在康德那裏起著核心作用。
康德區分了經驗的統覺(“內在感覺”)和統覺的先驗統壹(“我思”)。
前者相當於內省,後者伴隨我們的壹切表象,將概念和直覺在知識中結合了起來。
5)演繹:壹般在邏輯或幾何學的意義上使用,意為從前提推出結論。
康德采用了來自法學家們的實踐的不同用法。
法學家們把權利問題和事實問題區分開來。
這兩個問題都需要證明。
對事實問題的證明是經驗的,而對權利問題的證明則稱為演繹,意為對某種事情的合法性的證明。
康德在其批判哲學中提出了各種先天直觀和概念,但認為也需要證明它們的合法性和解釋它們如何有效的應用於對象。
這個步驟他稱為演繹。
康德進壹步區分了三類演繹:形而上學演繹,即把範疇從判斷的十二種形式推導出來的論證;經驗演繹,它表明了依據我們對經驗對象的經驗來應用壹個經驗概念的合法性;先驗演繹,它通過先驗論證來進行。
先驗演繹是《純粹理性批判》的中心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