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零時左右,19歲的吳某和11天前剛過完20歲生日的瞿某二人,到玉溪市紅塔區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屬靈照寺下院)方丈釋永修的住處留宿。淩晨2時許,趁釋永修熟睡之機,吳某用小板凳砸釋永修的頭面部數下,接著瞿某用手掐住釋永修的脖子,後二人用繩子勒其脖子,將釋永修殺害。釋永修死亡後,二人搶走其現金5000余元、銀白色手機壹部和壹些隨身物品,連同作案工具壹起帶離現場。二人作案後將搶劫殺人的事告知了鐘某,三人壹起將作案用的凳子、繩子、所穿外衣及其搶得的壹些物品丟棄於城外某魚塘內,又將釋永修的隨身物品掩埋在某水庫岸邊。
當天,警方便破獲釋永修被害壹案,吳某、瞿某、鐘某三人於26日被抓獲。2010年9月10日,吳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瞿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鐘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元。吳某、瞿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雲、釋某紅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31.3936萬元。 然而,釋永修身亡後,圍繞著他又發生了更為讓世人震驚的事情:其個人名下有銀行存款474.6933萬元,債權20.0390萬元。釋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兒張某雲為繼承遺產,壹紙訴狀將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原告張某雲在訴訟請求中提及,釋永修被害後,她和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在紅塔區民宗局的主持下,清點釋永修的個人財產,發現釋永修個人名下銀行存款321.5608萬元(經法院核實為474.6933萬元),債權20.0390萬元。原告在釋永修被害後近兩年的時間裏,多次找被告及紅塔區民宗局協商,要求繼承釋永修的遺產,未得到被告同意。為此,2012年1月16日,原告張某雲將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起訴至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認為,釋永修個人名下的財產理應屬於釋永修所有,請求法院確認釋永修個人名下存款474.6933萬元、個人債權20.0390元屬於釋永修個人財產。6月26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辯論時,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圍繞釋永修財產的來源、歸屬,展開激烈的辯論,原告方從現行法律規定出發,被告方以佛教戒律為依據,雙方劍拔弩張,爭執不下。 2012年6月26日上午8點30分,該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還未開始,很多人便聚集在第壹法庭內等待著。除雙方當事人外,前來旁聽的達數十人。
庭審壹開始,雙方就闡明各自訴求,並提供相關證據。隨著庭審的繼續,雙方圍繞釋永修財產是否屬於個人財產、張譯雲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等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認為:遺產屬個人財產,其女兒享有繼承權法庭上,張譯雲的代理律師說,僧人也是普通公民,有著普通人所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現行法律並沒有將僧人的繼承問題列為例外,他死後的遺產應該是他的個人財產,他的子女也就應享有繼承權。
為了證明自己與釋永修的子女關系,張譯雲說了壹些與釋永修相處的事情。“我父親遇害後,我每天都在悲痛中度過。”剛說了壹句話,張譯雲就哽咽了,話不成語。平靜了壹下,她流著眼淚說,“我父親雖然出家了,但放不下我這個女兒,他很關心我,常回家看我,為我交學費、給我零花錢,每年清明還會帶我回家掃墓。他原本有更好的去處,但為了就近照顧我,他選擇了來玉溪。只不過因為他的身份、地位特殊,在公開場合我們不能相認,但私底下壹直和其他父女壹樣相處。”對於靈照寺管委會提出的釋永修“公款私存”,張譯雲及其代理律師並不認可,他們認為靈照寺有公***賬戶,釋永修沒有公款私存行為,其名下財產應屬個人財產,他們希望法庭能還其父親清白,並判定其財產為個人財產。
被告認為:按照叢林規制,僧人沒有個人財產。靈照寺管委會代理律師則提出,佛教在中國已經有2000多年歷史,形成了傳統的叢林規制和習慣。僧人出家後,便與出家前的俗家親屬不存在任何關系,出家後的生老病死壹切經費都由寺院負責。從法律、民間傳統習慣和宗教信仰上說,僧人出家就與俗家親屬脫離了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形成與寺院以***同信仰為紐帶、以寺院經濟***有為基礎的供養、贍養、撫養關系體系。靈照寺對釋永修除負責日常供養外,其醫療、喪葬等費用均由靈照寺支付。因此,張譯雲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按照叢林規制,僧人死後其身邊的壹切財產均歸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壹概由寺院集體繼承並遵照佛教叢林制度進行處理,其俗家親屬不能繼承。此外,靈照寺不是壹個生產盈利性的組織,寺院主要經濟來源是信徒的布施和社會力量的捐贈,僧尼個人也不得從事經營性的生產勞動來獲取報酬或利益。因此,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自己個人的收入和財產。對於釋永修為何會在多家銀行有存款,靈照寺管委會認為是釋永修利用自己特殊的地位和身份,自己既做會計又做出納,經常將“公款私存”造成的。因此,釋永修名下的存款等不屬於個人財產,而屬於寺廟財產。
由於被告壹方不願接受調解,法庭沒有為雙方現場主持調解。合議庭將對案件進行合議後,擇日作出宣判。 庭審中,法院調取了以釋永修和辛應恒的名義,在多家銀行的存款,***計281萬余元,其中部分存款在張某與靈照寺佛教管委會***同清理時並未發現,加上法院未調取的但已經雙方清理確認的存款,張某變更了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確認420萬元屬父親個人財產。
法院壹審認為,釋永修被搶劫殺害後,認定張某是釋永修的女兒,其作為原告起訴主體適格。
同時法院查明,從1988年起,釋永修就在該寺院生活。雖然名下有多筆存款,但張某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款項的來源。而寺院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款項來源於信徒布施、捐贈、寺院賣香火和素齋的收入。法院確認,釋永修出家後,在寺院生活期間,其取得的財產均屬寺院所有。
2012年9月20日,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依照國家物權法、國家民法通則相關規定,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也由其負擔。拿到判決後,張某尚未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