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付,有兩種含義:
(1)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審核受益人交來的貨運單據後,購進匯票與單據而付款給受益人的行為;
(2)在托收結算方式下,出口商所在地銀行買入托收項下跟單匯票的行為。
信用證中的議付的英文原文是"negotiation",意思是信用證受益人把單據交給他當地的銀行(多數是通知行),由該行進行議付(negotiate),“議付”是針對信用證結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條b,II 是這樣定義的:
議付意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付出對價。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並不構成議付。
(3)信用證議付是國際貿易中的壹種主要付款方式,由銀行替買家(進口方)在單證相符情況下向賣家(出口方)支付的壹種結算方式。
期議付信用證和 by payment的信用證區別:
1.議付 ( ?negotiation )在41A或41D 規定的是 BY ?negotiation BY XXX ?BANK ,這樣XXX BANK就是議付 行 就承擔第壹付款責任,妳交單到這家議付 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就應該得到償付或者付款承諾,這種償付或者付款承諾是最終付款,開證行即使拒付也不能影響這種付款的效力。議付是議付行最終付款。
2.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則在41A或41D規定的是BY Payment BY YYY BANK ,這樣YYY BANK就是付款行(壹般是開征行或者保兌行),妳交單到妳的銀行也不能得到償付,只有轉寄單據到YYY BANK去索償。,即期付款信用證付款行是最終付款。
3.by deferred payment無需匯票,承兌信用證下,開證行承兌了匯票,受益人就可以拿匯票去貼現。
4.by acceptance需要匯票。作為善意持票人受票據法的保護,即便認定是信用證欺詐,開證行也必須付款給買入匯票的銀行或二級包買商。
5.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壹種制度。因為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據金額,而該付款人在出票時並未在票據上簽章,並非票據債務人,無當然的支付義務。
6.保證履行付款責任: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責任。
7.緩期付款保證:托收承付結算的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時,無款支付或支付能力不足而發生的遲延付款。發生延付情況時,付款單位開付銀行通知付款單位,促其盡快籌措資金,早日償付款項的責任。
操作辦法:信用證議付的具體操作方法是,受益人開具匯票,連同單據壹起向信用證允許的銀行進行議付,議付銀行則在審單後扣除墊付資金的利息,將余款付給受益人。然後議付行將匯票與單據按信用證規定的方法交與開證行索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