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如下: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直接責任不限於壹般工作人員和普通領導幹部,主要領導幹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壹具體問題,或者對某壹事項直接拍板決策,那麽就成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損失或者後果是指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包括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等。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壹)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