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是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稿酬、再版稿酬取得的收入。作者去世以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人,仍按照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裏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如下:
1、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2、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的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用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綜上所述,稿酬是作者的壹項重要經濟權利,是對作者創造性勞動的物質補償。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財產繼承人,應當按稿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