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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活動,依據《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於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受理,計劃管理、審查實施、名錄註冊管理、資格監督和審查工作考評。

第二條 裝備承制單位是指承擔武器裝備及配套產品科研、生產、修理、試驗和技術服務任務的單位。

第三條 裝備承制單位按承制裝備類別分為A、B類:A類裝備承制單位,是指承制軍隊專用裝備的單位;B類裝備承制單位,試制承制軍選民用產品的單位。

第四條 依托軍事代表機構或經裝備主管機關(部門)授權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設立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受理點。

第五條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由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歸口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實施、專業配置、依法審查、公正公平、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實施工作,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審查員承擔,實行審查組組長負責制和審查工作考評制度。必要時,邀請技術專家參加。

第七條 審查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保密制度和廉潔自律等規定,與受審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審查人員應當回避。

第八條 申請單位經審查評定合格後,註冊編入《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承制單位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對註冊編入《名錄》的單位實施資格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