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權是《南京條約》。
第壹次鴉片戰爭之後,在《南京條約》的附件中,清政府允許英國獲得治外法權。
此後,美國、法國、俄國、葡萄牙、瑞典等列強,以及巴西、秘魯、墨西哥等弱國紛紛效仿,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治外法權。
簡單點說,就是外國人在清朝違法,不受清朝法律的管轄,而由其所在國來審判。為了處理司法案件,英國在1858年、美國在1906年分別設立了駐華法院。
很顯然,這是對清朝主權的粗暴踐踏,是對清朝司法權的無情藐視。
英國的駐華法院分三級:
第壹,領事法庭。可以受理壹切民事訴訟,但訴訟價額在500鎊以上或法律上有難點時,應向高等法院呈報;刑事案件則徒刑在壹年以下或罰金在100鎊以下者,歸其管轄。
第二,高等法院。可以在中國任何地方開庭,受理英僑在華的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離婚及謀殺等特定案件,則專屬它管轄。
第三,上訴法院。凡有不服各地領事法庭的判決,刑事案件不論輕重、民事案件訴訟價額在25鎊以上者,均得在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因此說,英國在華的審判體系十分完備,完全架空了清朝的法律。其他列強均有壹套相應的領事審判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