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和法學,海商法比較好。
海商法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語境下根據需要靈活使用。
狹義海商法的調整對象應定義為"海上運輸中發生的特定社會關系"和"與船舶有關的其他特定社會關系",廣義海商法的調整對象既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海商法律關系、海運服務貿易法律關系,又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縱向海事行政關系、海上刑事法律關系。廣義海商法含有多個部門法屬性,可以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海商法,英文對應的名稱有“maritime law”和"admiralty' , "law of admiralty' 。 "maritime”壹詞的詞根來源於拉丁語“mare”與“maritima ",意為“大海’;"admiralty”壹詞的詞根來源於阿拉伯語“a-mir",意為“指揮官、司令官”,經常後綴“al"(在……中)和‘`ma"加、"bahr"(湖、河或海)使用,這壹詞根加上前綴“ad”組成的“admiralty"最早大約1205年出現於英語中,大概是從西班牙語或法語傳入英語的。
ca從詞源可以看出,"maritime”的範圍泛指海上的壹般相關事項,"admiralty”更偏向存在航行指揮關系的海上或水上活動,所以"maritime law”的範圍比"admiralty”範圍更廣。隨著海洋利用範圍的急速擴大,"maritime law”含義隨之擴大到所有與海洋資源使用、海上商業和航海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的概念;
但“maritime law”與“admiralty”這兩個概念的關系也日益復雜。 在中國語境下,壹般認為"maritime law”通常翻譯為“海商法’,"admiralty”則為“海事法”。在我國,狹義的海商法壹般特指1993年《海商法》,在性質上認為其屬於民商法的特別法;
而廣義的海商法是指作為法學學科下的壹個分支,在教育部學科分類中,將海商法作為二級學科國際法學的壹個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