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第壹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規則系指由中華人民***和國交通部頒布的 中華人民***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汙染管理規則。
1.1.2 公司系指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擔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營運責任並同意承擔本規則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的任何組織,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機關系指中華人民***和國海事管理機構。
1.1.4 安全管理體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員有效執行公司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的結構化和文件化的體系。
1.1.5 符合證明系指簽發給公司,表明該公司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證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證書系指簽發給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認可的安全管系運作的證明文件。
1.1.7 客觀證據系指通過觀察、衡量或測試獲得並被證實的有關安全或安全管理體系要素的量或質的信息、記錄或事實聲明。
1.1.8 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系指已發現的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壹具體規定要求的情況。
1.1.9 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系指已發現的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並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情況,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1.1.10 周年日系指對應於有關證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該月該日。
1.2 目標
1.2.1 本規則的目標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員傷亡,避免對環境,特別是水域環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財產損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標應包括:
.1 提供船舶營運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環境;
.2 針對已認定的所有風險制定防範措施;
.3 不斷提高船、岸人員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與環境保護應急反應能力。
1.2.3 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應保證:
.1 符合強制性規定和標準;
.2 充分考慮國際海事組織、主管機關、船舶檢驗機構和行業組織所建議的規則、指南和標準。
1.3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國內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1.4 安全管理體系的功能要求
公司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
.1 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
.2 保證船舶的安全和防汙染操作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工作程序和須知;
.3 船、岸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間的聯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規定情況的報告程序;
.5 對緊急情況的準備和反應程序;
.6 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程序。 2.1 公司應制定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其內容應能說明如何實現第1.2條所述目標。
2.2 公司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船岸各級機構均能始終貫徹執行此方針。 3.1 如果負責船舶安全和防汙染管理責任的實體不是船舶所有人,則船舶所有人與該實體必須簽訂符合以下規定的船舶管理協議,並將雙方的詳細情況報告主管機關:
.1 當船舶安全和防汙染與生產、經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當堅持安全第壹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擔本規則所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3 在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並獨立行使其權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對處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汙染的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3.2 對管理、執行以及審核監控安全和防汙染工作的所有人員,公司應當用文件形式明確規定其責任、權力及相互關系。
3.3 為使指定人員能夠履行職責,公司有責任對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 4.1 公司應當任命指定人員,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層聯系,提供公司與船舶的聯系渠道。
4.2 公司應當以文件形式明確規定指定人員的責任和權力。指定人員的責任和權利應包括:
.1 對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汙染工作進行監控;
.2 確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 5.1 公司應當以文件形式明確規定船長的下列責任:
.1 執行公司的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
.2 激勵船員遵守該方針;
.3 以簡明方式發布相應的指令;
.4 核查具體要求的遵守情況;
.5 復查安全管理體系並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門報告其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應當保證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包含壹個強調船長權力的明確聲明,確立船長的絕對權力和責任,以便船長能夠就安全和防汙染事務做出決定,並在必要時要求公司給予協助。 6.1 公司應當確保船長:
.1 具有適當的指揮資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職責。
6.2 公司應當保證按照有關規定為每艘船舶配備合格並健康的船員。
6.3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序,以便保證涉及安全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新聘和轉崗人員熟悉其職責,凡需在開航前發出的重要指令均應當標明並以書面形式下達。
6.4 公司應當保證安全管理體系內的所有人員充分地理解有關規定、標準和相關指南。
6.5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序,以標識為支持安全管理體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訓,並保證向所有相關人員提供這種培訓。
6.6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序,確保船員能夠及時獲得有關安全管理體系的信息。
6.7 公司應當保證船員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體系的職責時能夠有效地交流。 8.1 公司應當建立程序,以標識、描述船上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明確對這些緊急情況如何做出反應。
8.2 公司應當制定應急行動的訓練和演習計劃。
8.3 安全管理體系應提供措施,確保公司能在任何時候對其船舶所面臨的危險、緊急情況和事故做出反應。
9.1 公司應當建立程序,確保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事故和險情及時報告公司,並保證進行調查和分析,以便改進安全和防汙染工作。
9.2 公司應當建立實施糾正措施的程序。 10.1 公司應當制定程序,保證船舶及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進行維護。
10.2 為滿足這些要求,公司應當保證:
.1 按照適當的間隔期進行檢查;
.2 任何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及可能的原因得到報告;
.3 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4 保存這些活動的記錄。
10.3 公司應當制定有關程序,以便標識那些會因突發性運行故障而導致險情的設備和技術系統,並提供具體措施,以提高這些設備和系統的可靠性。這些措施應當包括對備用裝置及設備或非連續使用的技術系統的定期測試。
10.4 第10.2條所述的檢查和第10.3條所提及的措施應納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維護。 11.1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序,對與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進行控制。
11.2 公司應當保證:
.1 在所有相關場所均能夠獲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應由經授權的人審查批準;
.3 被廢止的文件應及時清除。
11.3 用於闡述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文件可稱為安全管理手冊。公司應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每∏ê船舶均應配備與之有關的全部文件。 12.1 公司應當定期開展內部審核,以核查安全與防汙染活動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除非由於公司的規模和性質不可能做到,實施內部審核的人員應當不從屬於被審核的部門。
12.2 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必要時還應當對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管理復查。
12.3 內部審核及管理復查的結果應當告知所有負有責任的人員,以提請他們註意。
12.4 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應當對所發現的缺陷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12.5 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管理復查及可能采取的糾正措施應當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