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有人在第壹時間發現卻未及時營救
1947年1月17日,美軍海軍陸戰隊第壹師軍事法庭在北平開始審理沈崇案的伍長皮爾遜。在審判即將開始前夕和在審判中,“北平抗暴聯盟” (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極度活躍,發布聲明,譴責皮爾遜將由美國軍事法庭而不是由壹個中美聯合法庭審判。而關於這起案件的過程,也是疑點重重,前後經過多次審理。
在審判中,沈崇上了法庭並作為證人作證。旁聽者限於沈崇的父親、她的法律顧問們、胡適、壹群國民黨官員以及新聞記者們。皮爾遜面對五項指控:1、強奸;2、脅迫強奸;3、奸非(未婚男女發生性行為);4、破壞軍紀;5、妨害風化。
剛開始,皮爾遜只承認合奸,否認了其他指控。被告對1、2、4、5項罪名都不承認,只承認第3項罪名。後來法庭傳訊了幾位證人,其中壹位叫孟昭傑的汽車修理工為此案的第壹目擊證人。
27名中美證人在由7人組成的美國軍事法官團面前作了證。那位中國軍隊技工和警察作證說,他們聽過沈崇哭叫,並看到被告壓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為受到了那兩個陸戰隊員的威脅。
他說,在1946年12月24日晚上8點半,他在東長安街平安電影院門口買香煙,目睹兩個美國士兵架著壹個女人去了平安電影院對面的樹林中,此女有哭聲,所以他就約同事趙玉華、趙澤田、馬文彬、強誌新等五人壹起前往。兩個美兵架著此女到了南大地草場,他們五人有兩人有手電,在距離美兵兩丈遠的地方,看到壹個美兵和該女子在南大地墻根下,另壹個美兵則站在距離他們兩尺的地方。於是他們返回平安電影院報告正在這裏檢票的兩個稽查人員,七個人壹起到了南大地草場,但到了那裏被美兵驅逐,於是他們又返回報告巡邏警察,壹起到有該女哭聲處調查。
接下來,法庭先後傳喚了所有曾到現場的這些證人。其中和孟昭傑壹同去的四人供詞都差不多,並且強誌新指出,有個美兵曾奪壹名稽查員的手槍。而趙澤田則稱在後來返回時看到壹只帶血和沙土的手套,並聽到女的哭聲,但未聽到他們的說話聲。而壹位稽查員承認有個美兵搶奪了他的三八式手槍,另壹位稽查員則因為語言不通,並被美兵驅逐,就未敢靠近。
而最後來的其中壹個警察稱,當他們到達時,聽到女人哭聲,並看到壹美兵和壹女躺在地上,他喝令美兵起來,美兵用粗暴言辭回答了他,並且和他打了起來,後來美兵想逃跑,被他們幾個人抓住,而美兵曾想搶抱該女,但該女躲在了他身後,衣服淩亂,精神似乎受到刺激,並稱自己被強奸。而此時已經晚上11點半左右,距離沈崇被架走已經有3個多小時。
在所謂(alleged)強奸發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國憲兵也作證說,皮爾遜“喝醉了”。在所謂強奸發生後不久檢查了沈的中美醫生作證說,他們的檢查發現了她的私處有若幹輕傷,表明她過去沒有多少、或可能從未有過性經驗,但那些輕傷和割傷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當事人:沈崇,女,北京大學先修班學生。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為世家之女、名門大家閨秀。
1947年1月18日,被害人沈崇出庭作證,講述了自己的被害經過。據她描述,她壹個人在北京求學,住在姐夫家。1946年12月24日晚,她本想去平安影院看電影,但走到對面樹林旁時,突然被兩個美兵架走,她想喊救命,卻被壹個美兵掩住了嘴巴,兩個美兵把她架到南大地墻根強奸,這時發現了手電光,強奸後,美兵又把她拉向東,仍在南墻根下,又發現手電光,所以此次強奸未遂。後來她又被拉到東大地空房內,她曾脫身逃出,但又被抓住,並滑入溝中,後又被拉到東大地空房內被強奸,此時她已經沒有力氣哭喊,脖子也被掐住,後又在東空地被強奸。這時忽然有人以槍喝令美兵起來,三人似乎有爭鬥,這時人也越來越多……法醫給沈崇做檢查,發現她腿上及下身都有傷痕。 被告辯護:
到1947年1月21日,雙方展開辯護,被告辯護指出:在事發當晚,事發地點周圍行人多在百人以上,都未聽到沈的叫喊,又有中國兵士七人往觀,都沒聽到沈呼喊。前後三小時之久之性行為,而臀部等處都沒有傷痕,可見未有掙紮。
皮爾遜的辯護律師約翰·馬斯特斯不能證明沈崇是個妓女,但他長時間地使勁爭辯說,沈同意和皮爾遜發生性行為。馬斯特斯聲稱,所謂強奸發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聲呼救,就會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來援救她。
馬斯特斯還說,如果沈像被強奸時那樣掙紮,其私處就會受到更多瘀傷和傷害,缺乏激烈的體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關於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強奸指控壹事,馬斯特斯聲稱,沈崇這麽做只是因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覺得說那是強奸更有利。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盡管皮爾遜的律師很可能沒有看過《大清律》中強奸罪的嚴格條文(其中的僵硬的證據要求給受害人施加了沈重的證明犯罪的負擔),他的辯護卻是按照類似的路線走的。根據《大清律》的強奸條,為了確立強奸犯罪,受害人必須提供證據,以證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終都在反抗,“此類證據須包括:甲、目擊犯罪或聽到受害人呼救的證人。乙、身有瘀傷或傷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擊的過程中停止反抗,則該案須斷為“非法合奸”。換言之,如某個學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碼必須是嚴重受傷,才能讓判案官員認定強奸指控的真實性。在沈崇案中,她實際上已經滿足了中國傳統的強奸罪的三條標準,但馬斯特斯還要爭辯說,為了強奸案得以確立,她應該受更多的瘀傷和叫喊得更響亮。
原告辯護:而被害人稱被扼住頸部,但頸部也沒有傷痕。而膝蓋小腿上的傷痕,是在當天11小時後才發現,也不能算是理由。所以可能是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而當天她並沒有向值勤美國憲兵控訴被強奸,可能是她的姐夫計劃好後才控訴的。
檢察官:
檢察官駁斥沈未喊叫,但中國兵作證稱聽到三次。扼住頸部不壹定就有傷痕,所以不能認為同意性行為。而當日沒有控訴強奸,原因不確,可能是語言不通……
檢察官保爾·斐茨格若爾德中校指出了兩個陸戰隊員的強大的軀體(皮爾遜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給壹位只重125磅的18歲女大學生帶來的震懾效應。他進壹步爭辯說,法律並不要求壹個女孩去作超過“她的年齡,力氣,周圍的事實以及環境允許她做的事,來表示她的反對”。他最後說,很難解釋壹位出身於良好家庭、受過出色教育的年輕姑娘(註:沈崇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為世家之女、名門大家閨秀),為何會願意在壹個寒冷的夜晚,在壹個空曠的操場上,與壹個她剛剛偶然運到的醉漢度過三小時。唯壹的解釋就是她因為別無選擇不得不呆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