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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通過食堂供餐或者外購食品(包括從供餐單位訂餐)等形式,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便利的原則,圍繞采購、貯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