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金庫辦理退稅。對於稅法規定範圍內允許辦理的退稅,應由納稅人向原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原征收機關審核並報請上級(縣、市)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後,由納稅人持“收入退還書”向代理金庫的銀行辦理退稅手續;
2、基層稅務所辦理的退稅,可以經原征收稅務所所氏審查批準後,在自收稅款中退還;
3、對於票證審核過程種發現的多征稅款,納稅人可憑審核通知退稅,而不另作申請,納稅人申請退稅的期限;壹般從繳納之日起壹個月內為限,逾期申請退稅者,稅務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已經批準的退稅,自批準通知書到達之日起壹個月內有效,逾期不再辦理退稅手續。
退稅的條件有:
1、由於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而造成多繳或誤繳稅款;
2、征收過程中形成的匯算清繳退稅、結算退稅、減免退稅及調整政策和調整稅率退稅;
3、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代扣、代收稅款已按期繳納入庫後,稅版務機關按照規定權應給付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收手續費;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退稅是指因某種原因,稅務機關將已征稅款按規定程序,退給原納稅人。稅費的繳納時強制性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就屬於違反法律規定,那麽自然是要接受相應的處罰的,具體包括罰款,甚至可能因此觸犯刑法的規定,但是如果補繳了之後,就可以免予處罰。
綜上所述,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