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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事件是什麽時候發生的

明朝初期,釣魚諸島就已明確為中國領土,明、清兩朝均將釣魚諸島劃為我國海防管轄範圍之內,並非“無主地”。

1895年日本趁甲午戰爭清政府敗局已定,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竊取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管轄。

1943年12月中、美、英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的包括東北、臺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這就意味著日本將臺灣、包括其附屬的釣魚諸島歸還中國。

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卻同美國簽訂了片面的《舊金山和約》,將釣魚諸島連同日本沖繩交由美國托管。

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交給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