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準,自治區紀委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黨委常委焦寶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檢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焦寶華在任伊寧市市委書記和伊犁州黨委常委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及其職務形成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價值人民幣3465萬元;另外自2000年5月至2010年7月,焦寶華在任伊犁州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縣委書記、伊寧市市委書記及伊犁州黨委常委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為其實際控制、參股的公司以及其它私營企業謀取利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