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和詢問都是在法律程序中經常出現的術語。質詢通常指律師對證人提出的詢問,著重於引導證人提供有益的證言,以協助律師解決案件爭議。因此,律師在質詢證人時,需要采取恰當的方式和措辭來引導證人回答問題。而詢問則是指官方機構對當事人或證人進行的調查問詢。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官方機構都有權通過詢問來了解案情,並對案件作出判斷。在進行詢問時,官方機構需要遵循嚴格的規定,確保詢問過程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需要註意的是,在某些場合下,質詢與詢問也可能會混淆使用。例如,在法庭庭審中,法官可能會對當事人或證人進行質詢式的問詢,即引導當事人或證人提供有價值的證言。這時候,質詢與詢問的界限就比較模糊了。
如果被官方機構進行詢問,應該如何應對?如果被官方機構進行詢問,首先要保持冷靜,認真聽取問題並回答。同時,也要註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律師陪同或申請延期回答等。此外,在回答問題時,也要盡可能誠實、詳細、準確地回答,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質詢和詢問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術語,在法律程序中有著不同的應用場合。作為壹名合法公民,我們需要了解質詢和詢問的定義和區別,並在面對相關場合時能夠應對自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