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三方協議要註意四個方面:
1、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壹個崗位同壹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其實這招已經不用再防了,根據2008年1月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
3、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壹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壹種方式;
4、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壹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壹個證明。只有妳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妳畢業後將派遣證發給妳,而妳拿著派遣證到妳工作的單位報到,就此開始計算工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壹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