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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群鳳的審理結果

2011年6月2日,溺死雙胞胎腦癱兒子案公開庭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機關認為本案被告人故意殺人,行為已經觸犯刑法232條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作案時控制能力明顯削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韓群鳳表示清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意見,當庭表示認罪。 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時親手溺死腦癱雙胞胎的東莞媽媽韓群鳳,在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的宣判。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五年。

法院判決書內容

本案中,作案人特殊的作案動機和家庭背景,本院在認定犯罪情節較輕時均已予考慮,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尤其是造成兩條人命被非法剝奪的後果,本案不宜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提出的此點建議本院不予支持。

綜合被告人韓群鳳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人韓群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南方日報 劉冠南)

事後法官釋法

對於韓群鳳為何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薛楓艷回答,這是合議庭對韓群鳳案件綜合審議得來的結果。韓群鳳殺害孩子源於多年累積的壓力,並非單純為了擺脫生活困難,所以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相對其他兇殺案,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較輕,應判3-10年有期徒刑,但合議庭考慮到韓群鳳殺死兩名兒子,違反了孩子的生命權和生存權,不適合判處緩刑。案發時其控制能力弱,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酌情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