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只要顧忌到公眾的存在,而不是依從本心行事,就不免陷入媚俗的泥淖。媚俗是人類境況的壹個組成部分,制定人類生存中壹個基本不能接受的範圍,並排拒來自這個範圍內的壹切。
換句話說,媚俗要求抹煞人類生存方式中壹些本來就存在的東西,而這些東西有時又實在不可避免,而社會又禁止(從行為和意識兩方面)人們承認這些東西。
因為媚俗,人們就往往用社會意誌代替個人追求。扭曲自我的價值判斷以迎合整體的價值取向。壹旦兩者之間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和分裂,整個價值判斷體系就會完全失重,善與惡,美與醜,好與壞從此無從判別,甚至形成善惡兩極的同位合壹。為了短期的商商業效益,而不惜犧牲崇高和責任。在“眼球經濟”的招搖下,影視藝術的娛樂化、名人獵奇、商業炒作、隱私曝光等低俗的、惡俗的、庸俗的低趣味的媚俗現象大行其道,更可怕的是人們已經習以為常。媚俗就是把受眾的心理體驗壓縮在了壹個狹隘、淺薄的表層空間,使藝術失去了原有的深刻理性和美感,使受眾失去思想的震撼和心靈的深度。遠離了崇高和責任,媚俗便成了“生命不能承受之輕”。
“媚俗”並不是壹個新詞,對“媚俗”的道德抨擊早已有之、自古皆然。這個概念在80年代後期至90年代重新出場,頻繁出沒於當代文學批評中卻有其特殊的文化語境。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快速確立了壹種主導社會生活的商品價值觀,商品交換原則無孔不入地侵入文化領域。這顯然刺激了大眾文化的快速成長,閱讀作品的讀者搖身壹變為文化的消費者,作家自然是文化產品的生產者了。根據需求而生產的市場邏輯有力地影響了文學的創作與批評,文學從眾主義從中找到了經濟學上自明的合法性。而“後現代主義”理論的適時引入又為這種迎合大眾趣味的文學觀念提供了人文知識上的合法性。文學與文化領域的“媚俗”現象在這種語境中蘊育而生,於是人們自然對“媚俗”這壹文學批評術語重新產生了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