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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最後怎麽判決

2011年4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被害人家人經濟損失費;藥家鑫隨後提起上訴。

2011年5月,二審判決宣布維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藥家鑫被依法執行註射死刑。2012年2月,受害人家屬起訴藥家要求兌現微博上所說的20萬元捐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壹審認定藥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藥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為逃避責任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藥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撞倒後,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藥家鑫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