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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規約

答案:A

考點聯合國國際法院的職責詳解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2條的規定,法院以獨立法官若幹人組織之。此項法官應不論國籍,就品格高尚並在各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之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中選舉之。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對其選舉不具有否決權。所以A選項正確。第31條規定,(1)屬於訴訟當事國國籍之法官,於法院受理該訴訟案件時,保有其參與之權;(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屬於壹造當事國之國籍者,任何他造當事國得選派人為法官,參與該案。此項人員尤以就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所提之候選人中選充為宜;(3)法院受理案件,如當事國均無本國國籍法官時,各當事國均得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選派法官壹人。國際法院法官對涉及其國籍國的案件,不適用回避制度。根據規約第17條的規定,法官曾以當事國壹造之代理人、律師。或輔佐人、或以國內法院或國際法院或調查委員會委員、或以其他資格參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參與該案件之裁決。所以,在其就任法官前曾參與的案件,不得擔任法官裁決。所以B選項錯誤。國際法院的判決對案件當事國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並不構成國際法的淵源。依據規約第38條的規定,國際法的形式淵源包括(1)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則者;(2)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3)壹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4)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所以C選項錯誤。根據規約第65條的規定,法院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如經任何團體由聯合國憲章授權而請求或依照聯合國憲章而請求時,得發表咨詢意見。凡向法院請求咨詢意見之問題,應以聲請書送交法院。此項聲請書對於咨詢意見之問題,應有確切之敘述,並應附送足以釋明該問題之壹切文件。國際法院應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和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構與各種專門機構的請求,就他們提出的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但這種咨詢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僅在道義和輿論上有著相當重要的影響,並且對有關國際爭端的解決也產生過決定性的作用。所以D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