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
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為嫌疑人,這個要想通過什麽途徑來消除,其實妳得看看是誰把妳列為嫌疑人,如果是公安局把妳列為嫌疑人的話,那麽妳直接就可以帶上妳的證件。和妳自己經歷或者是壹些證明。然後直接找相關的負責的辦案人員去和他溝通,告訴他妳不是嫌疑人,妳能夠證明妳沒有做過這件事情。
見妳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有效的,那麽它們就可以幫助妳消除了。如果是朋友之間。懷疑妳做了什麽事情的時候,這個妳可以和對方去私下去溝通,然後向他解釋,去證明自己也可以去消除的。所以這個嫌疑人的話妳得根據實際情況去決定,因為不同的場景是不壹樣的方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