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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歲的青少年觸犯哪8種犯罪行為要受到刑事處分?

14—16歲的青少年觸犯以下8種犯罪行為要受到刑事處分: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十八歲是壹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壹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

在具體量刑時壹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壹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壹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

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

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壹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滿18周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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