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然,走上科舉求取功名的學子,從啟蒙開始,壹生中要背誦的是數十萬字的聖人之言和幾倍於此的註釋,以及註釋的註釋,十年寒窗,想不掉書袋都難。
唐朝時朝廷還要求官員上任前要學習律令,而明清以降,則無此要求,地方政府長期實行 行政權和司法權合壹的治理模式,壹有訟爭,無論懂不懂法,地方官就得坐堂聽訟,裁判是非曲直。
掌握裁判權的法官卻不能詳細掌握本朝的律法,說怪也不怪,這是建立在中國特有的文化背景和司法邏輯上的。
統治者認為,裁判是否公正,並不取決於官員的法律素養,而是取決於官員的道德品質。開科取士,考的是道德文章,取的是品性。道德文章寫得好,說明對於聖人的思想領悟得好,知書達理,活學活用,就是好官。而具體法律條款的適用,則是輔助性胥吏的工作,西漢時“《春秋》決獄”的理論,主張的不是在法律無具體規定時,以《春秋》壹書中聖人所主張的道德和倫理取向來裁決現實生活中的是非麽?
按照這種當時被廣泛接受的法律價值觀點推斷:官員熟讀聖人之言,裁判必定公正,又何須去背誦和具體掌握繁瑣的法律條文呢?
另外壹層大家不願意言明的心思是:操刀舞墨,案牘勞形,是師爺們該做的事,而這些衙門中的輔助人員,是不帶品,不入流的,甚至是不在吏部的花名冊內━━換句話說,他們屬於體制之外,並非食朝廷俸祿者也。
麻煩的是,明清兩代,法律越來越復雜,到了清代尤其如此。清初從順治皇帝到同治皇帝的兩百多年間,《大清律》條文已經發展到1800多條,各式判例更是累積無數,沒有經過專門的訓練和學習根本無從掌握,更談不上準確適用了。此外,審案還需要專門的刑偵、解剖知識,壹般科舉出身的官員對此更是壹竅不通。
更要命的是,司法審判卻是朝廷考察地方官員政績的頭等大事,事關仕途升降,馬虎不得。於是,刑名師爺,這壹中國古代衙門中看不見的法官應時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