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情婦受賄案二審維持5年原判
2015年6月30日,北京高院通過該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情婦羅菲受賄罪的二審裁定書。該院維持了壹審法院的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羅菲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高院認為,羅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張曙光的“特定關系人”,明知張曙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請托人的財物***計15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於羅菲在***同犯罪中系從犯,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北京高院認為,壹審法院根據羅菲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34歲的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是壹名女高音歌手。2005年年底,她與張曙光相識。2011年6月13日,在張曙光被抓3個多月後,她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拘,2012年1月,被北京東城區檢察院取保候審。
2013年8月,北京東城檢察院以羅菲涉嫌受賄罪,將此案報送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起訴時,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將羅菲的罪名由受賄罪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此案,羅菲當庭表示認罪。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後認定,2007年上半年至2011年1月間,羅菲明知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給予其財物,是為討好其情夫張曙光,以獲得張曙光幫助,仍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收受楊某給予的157萬余元的財物,並征得張曙光同意或者於事後告知張曙光。
為此,張曙光於同壹期間,接受楊某的請托,利用其擔任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楊某的公司解決藍箭動車組租賃到期後繼續使用及列車空調設備銷售等問題,提供了幫助。
北京市二中院最終沒有認可檢方變更起訴的罪名,而是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2014年11月24日,該院作出壹審判決,判處羅菲有期徒刑5年。
宣判後,羅菲不服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15年4月20日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