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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雲飛的開庭審理

2012年7月10日在庭審現場,檢察機關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陸雲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認罪,願意接受法律懲罰,並請求法庭從輕處罰。海南壹中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

2012年12月7日,海南壹中院對海口市保稅區原副主任陸雲飛受賄案作出壹審判決。

法院認為,陸雲飛身為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8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陸雲飛在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時,主動向有關主管領導交代了其受賄的基本事實,該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之後,被告人陸雲飛始終如實供認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鑒於被告人陸雲飛具有自首、在法庭上自願認罪、全部退贓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對其可減輕處罰。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對其上繳的贓款2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壹審宣判後,陸雲飛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