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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指的兒童是(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指的兒童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兒童。

該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最為重要的文件之壹,旨在為所有兒童提供基本的權利保障,促進兒童的生存、發展和福利。公約規定了兒童應享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受教育權、身心健康權、生存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

1、這些權利是普遍適用的

這些權利是普遍適用的,不僅適用於各國兒童,也適用於所有兒童,無論其種族、性別、社會經濟地位、唯宗教信仰或其他任何身份特征。兒童的年齡界限:根據公約,兒童的年齡界限是未滿18周歲。這是為了確保所有兒童都能享有公約所規定的權利,並得到充分的保護和關註。

2、兒童的法律地位

兒童的法律地位:在許多國家,兒童的法律地位是根據其年齡和性別來確定的。例如,在某些國家,未成年人可能無法行使某些權利或受到特定的限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所有兒童應享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歧視的影響。

3、兒童的權益保障

兒童的權益保障:公約強調了所有兒童都應享有基本的權益保障,包括但不限於受教育權、身心健康權、生存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這些權利是普遍適用的,不僅適用於各國兒童,也適用於所有兒童,無論其種族、性別、社會經濟地位、宗教信仰或其他任何身份特征。

4、兒童的家庭指凳脊環境

兒童的家庭環境:公約還強調了兒童在家庭環境中應享有的權利。這包括與家人保持聯系的權利、接受家庭教育的權利以及在家庭環境中得到保護和照顧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都是為了確保兒童能夠在健康、安全和積極的環境中成長和發展。

總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指的兒童是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保障。這些權利是普遍適用的,旨在促進兒童的生存、發展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