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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怎樣劃分行政區域的?

英國行政區劃:分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四部分。英格蘭劃分為43個郡,蘇格蘭下設29個區和3個特別管轄區,北愛爾蘭下設26個區,威爾士下設22個區。蘇格蘭、威爾士議會及其行政機構全面負責地方事務,外交、國防、總體經濟和貨幣政策、就業政策以及社會保障等仍由中央政府控制。倫敦也稱“大倫敦”(Greater London),下設獨立的32個城區(London boroughs) 和1個“金融城”(City of London)。各區議會負責各區主要事務,但與大倫敦市長及議會協同處理涉及整個倫敦的事務。此外,英國還有12個屬地。

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表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