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上街遊行是我國公民的權力,《中華人民***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每隊有形的人數作規定。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中華人民***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8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砘,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記得采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