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東生前曾於1978年5月20日訂立最後壹份遺囑,所有太太和子女都是受益人。遺囑指示受托人,在霍英東死後20年內不可分配剩余的遺產,而是按月支付定額生活費給各受益人。正是因為當初遺囑沒有涉及財產分割,所以為日後的爭端埋下伏筆。
2011年12月19日,霍英東的長房三子霍震宇,以霍家遺產執行人身份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其二哥霍震寰。而2011年12月22日,霍震寰又發表聲明,稱其胞弟霍震宇通過司法指控侵吞家族財產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根據霍震宇的指控,引發霍英東家族爭產案的主要是三項財產:霍英東家族控股公司霍興業堂置業350萬股(約占46%,市值約50億港元);霍英東生前成立的三個位於海外(巴拿馬***和國)的公司資產,***約7億港元;霍英東生前與霍震寰聯名持有的三個銀行賬戶,***逾7億港元。
三項財產總市值64億港元,2008年8月至10月期間,霍震寰已經將相關資產出售變現。霍震寰表示,上述財產是父親留給自己的,而霍震宇反駁稱,“霍震寰只是代父親管理家族***有財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