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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字是什麽意思?

基本信息  部首:皿部外筆畫:8總筆畫:13

五筆86:JELF五筆98:JELF倉頡:ABBT

筆順編號:2511351125221 四角號碼:67102Unicode:CJK 統壹漢字 U+76DF

編輯本段基本字義

1.舊時指宣誓締約,現指階級的聯合,國與國的聯合:~軍。~友。同~國。~約。山~海誓。

2.指結拜弟兄:~兄。~弟。

3.設在自治區與自治縣之間,作為上級國家機關的派出機構而存在,其行政地位與地區行政公署相同,如中國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單位。

4.發(誓):~誓。

編輯本段詳細字義

〈動〉

1.(根據隸定字形解釋。形聲。字從皿,從明,明亦聲。“明”本指日月,引申義壹指天地,二指未來(日月相推為明)。“皿”指水盆。“皿”與“明”聯合起來表示“白天對著太陽舀半盆水,月夜對著明月舀半盆水”。本義:在日月作證(天地作證)之下,與會者在“明水”盆前起誓結義。說明:“盟”字中的“皿”中之水古文獻稱之為“明水”)

2.同本義 [ally;alliance]

割牛耳盛朱盤,取其血歃於玉敦。——東漢·許慎《說文》

盟,歃血誓也。——《三蒼》

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謂明神。——《周禮·司盟》

掌盟詛。——《周禮·詛祝》。註:“盟詛,主於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詛。”

約信曰誓,涖牲曰盟。——《禮記·曲禮》

再會而盟。——春秋·左丘明《左傳·昭公十三年》

君子屢盟。——《詩·小雅·巧言》

為壇而盟。——《史記·陳涉世家》

秦伯說,與 鄭人盟。——《左傳·僖公三十年》

屈完及諸侯盟。——《左傳·僖公四年》

3.又如:盟主(古代諸侯盟會中的領袖或主持者;泛指同盟首領或倡導者。喻主要的事物;主宰);盟壇(古代締結盟約時所設的壇場);盟會(猶會盟。古代諸侯間的集會結盟)

4.個人向天發誓,永不變心 [vow]

終待說山盟海誓,這恩情到此非容易。——趙長卿《賀新郎》

5.又如:盟文(盟誓的文辭);盟契(盟約。又稱盟要,盟信);盟心(盟誓在心);海誓山盟(對著山海盟誓。極言男女相愛,堅貞不渝)

〈名〉

1.盟約;誓辭[alliance]

與結盟好。——《資治通鑒·赤壁之戰》

要盟也,神不聽。——《史記·孔子世家》

2.又如:盟友;盟好(同盟友好)

3.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單位,下轄旗、縣、市 [Meng league]。如:內蒙古自治區的伊克昭盟、呼倫貝爾盟及吉林省哲裏木盟等

編輯本段常用詞組

1.盟邦 méngbāng

[allied country] 盟國

盟邦背信棄義

2.盟國 méngguó

[ally;allied country] 通過締結條約結成同盟的國家

3.盟軍 méngjūn

[allied forces] 有***同戰鬥目標的同盟軍隊;盟國的軍隊

4.盟誓 méngshì

[oath of alliance] 結盟立約;指盟約

5.盟兄弟 méngxiōngdì

[sworn brother] 把兄弟;結拜兄弟

6.盟友 méngyǒu

[ally] 戰友;猶言盟兄弟

7.盟員 méngyuán

[leaguer] 參與結盟的成員

8.盟約 méngyuē

[oath (treaty) of alliance;convention] 結盟時所訂的誓約或條款、協議

編輯本段方言集匯

◎ 粵語:mang4

◎ 客家話:[海陸豐腔] men2 [客英字典] men2 [陸豐腔] men3 [東莞腔] men2 [臺灣四縣腔] men2 [寶安腔] men2 [梅縣腔] men2 [客語拼音字匯] men2[1]

編輯本段行政建制

“盟”是內蒙古特殊的壹種行政建制,“盟”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履行自治區賦予的各項職責,雖不具備政府資格,但享有施行大部分政府職能的權力。由自治區派出行政公署行駛管理職權。

“盟”這個級別實際上等同於“地區”、“專區”,只不過內蒙古自清朝延續下來的這壹制度體系,與現行體系的兩個層級發生了基本重合的現象,所以得以將特殊的名稱保留下來。這裏所說的兩個層級,即盟(地區、專區)、旗(縣)兩級。

“盟”在最初出現的時候限制普遍要比今天多,各旗王公才握有實權,盟長往往只在各旗的經濟、社會、軍事往來中扮演斡旋角色,而且歷史上往往是旗主或大貴族才有可能被推選為盟長,所以盟的壹套機構為封建王旗上層人士“代言”是順其自然的。這種情形在民國時期並沒有顯著改變。直到新中國成立,舊生產關系和觀念開始被清理,作為管轄內蒙古巨大土地面積的現成有效手段,“盟”被空前重視起來,中央在內地推行“專區”的同時,通過整頓、規範各盟的建制來達到鞏固政權的目的。

壹些在早期變化較頻的盟旗或被撤消或被合並,東部和西部盟旗的疆域形狀在像今天的形態靠近。在之後的三十年中,內蒙古的版圖反復變化,到1974年時達到最小,只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達市、海勃灣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盟、巴彥淖爾盟、伊克昭盟等四盟四市。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內蒙古的六個盟已經撤掉了“盟”的建制,改為市。內蒙古2300萬人,這六個地級市就占了其中近1600萬人;內蒙古總面積118萬平方公裏,這六市的總面積占去了壹半。內蒙古當今的壹些重要經濟產業帶、點有很多都分布在這壹區域內,幾個新興的快速增長地區還相應帶動著全區東西部的發展。這樣六個經濟、社會相對發展的地區撤盟建市,從根本上改變了內蒙古的傳統區劃面貌。這些變動過後,再除去早已存在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全區只剩下三個盟——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和呼倫貝爾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