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中關於 管轄權 的規定主要有: (1)第二條, 專利 糾紛案件由 知識產權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2)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壹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第六條,被告被註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6)第九條,追索 贍養費 、撫育費、 扶養 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 監護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第十壹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9)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另壹方 起訴離婚 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0)第十三條,在國內 結婚 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 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壹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1)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壹、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二、移送管轄是怎樣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壹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