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容:郡是隸屬於中央的地方行政區劃,設郡守、郡尉、監禦史,管行政、軍事、監察。縣隸屬於郡,設鄉、裏兩級行政機構。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禦史)。郡守,為壹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壹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壹個單位。縣以下設鄉、裏和亭。鄉和裏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遊僥。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遊僥掌治安。鄉以下為裏,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
2、特點:地方上主要官員郡守縣令等,直接由皇帝調遷,並且官位不世襲;地方官員只有俸祿,無封地,只有地方行政權,絕對服從於中央;與分封制不同的是,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
擴展資料秦統壹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司馬遷說秦始皇分天下為三十六郡,《晉書》以為統壹後又有所增設,可達四十郡之多,王國維等又以為有四十幾郡(見秦朝行政區劃)。
郡以下的壹級行政機構是縣或道。內地均設縣,只有邊地少數民族才設道。道和縣是平行的,道、縣均是郡下壹級的行政組織,其官制大約也略同。
秦制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縣長,是為壹縣之首。縣令下設丞、尉。縣尉負責壹縣的軍事和治安。?
由於秦王朝政權具有軍事專制的特點,所以縣尉的任務特別繁重,舉凡壹切軍事、治安、征發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縣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錯就要受到嚴厲制裁。由於縣尉任務繁重,所以每壹個縣的縣尉不止壹人,可能有二至四個縣尉。
商鞅變法時,廢分封,行縣制。秦統壹後,秦始皇采納李斯的建議,決定在全國範圍廢除分封制,以郡縣制作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
秦朝這套從中央到地方的統治機構,管制有明確的職責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牽制,統治機構的最高統治權掌握在皇帝壹人手中,確保了封建地主專制統治。這套金字塔般統治機構的建立,標誌著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壹步強化。
郡縣制與西周分封制相比較,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西漢王朝繼續推行郡縣制。漢初曾分封諸侯王而形成“郡”、“國”並存的局面,後逐步消除與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據勢力,使“大壹統”政體更為鞏固。
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壹。
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壹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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