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結案的期限如下: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3、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壹次開庭審結並且當庭宣判;
4、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5、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6、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包括:
1、財產關系案件。這裏所說的財產關系,指的是不包括具有縱向行政隸屬關系的財產關系,只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主要有財產所有、財產權利的流轉、財產權利繼承等橫向的財產關系。這壹內涵是與我國民法的調整範圍向對應的;
2、人身關系案件。這裏所說的人身關系是基於人格權、身份權而衍生出來的壹系列的權利。基於人格權而產生的權利包括生命、姓名權、榮譽權等。基於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然而基於政治性和隸屬性的縱向管理關系而產生的社會管理就不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當然在爭議解決時也就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範來解決。這類型的糾紛主要包括行政人事關系糾紛、刑事糾紛、行政管理糾紛等;
根據相關的政策、法規,像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3、勞動爭議案件。目前我國的就業采用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向選擇”模式,在爭議解決時也采取“先仲裁,後訴訟”的爭議解決模式。在這樣壹種體制下,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的,均可以通過到法院打民事官司的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