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員,中國公務員的壹種非領導職務,級別相當於領導職務的處長(縣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調研員分為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
調研員是國家公務員的壹種。調研員屬於非領導職務。調研員只在市(地)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置,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壹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其中中央機關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副省級城市機關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壹級調研員不超過壹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壹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壹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壹級調研員不超過壹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縣(市、區、旗)領導班子壹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