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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筆錄做完以後怎麽處理

派出所筆錄做完以後處理如下:

1、如果錄筆錄的人涉及的問題沒那麽嚴重,那就直接回家;

2、但如果符合刑事拘留條件就可以抓人。

筆錄分兩種壹種是詢問筆錄,另壹種是訊問筆錄。詢問筆錄主要是針對違法嫌疑人或證人、被害人等形成的筆錄;訊問筆錄只有對犯罪嫌疑人。

派出所筆錄不會消除,壹般會永久的保存:

1、如果是不成案的筆錄,那麽就會進行銷毀;

2、筆錄壹般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派出所做筆錄流程如下:

1、派出所工作人員會逐項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等信息,然後會詢問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壹系列問題,對其進行身份驗證;

2、訊問人員會詢問事件內容,壹般都是采取問答的形式,對於訊問人員的問題,被詢問人只需如實回答就好;

3、在整個詢問過程結束後,記錄人員會將記錄內容與被詢問人核對;

4、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公民的報警要及時受理,並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並通過偵查調查獲取有關證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於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