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勞保用品是根據不同工種依照出勤情況進行發放的;
2、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等。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
合理發放和使用員工勞動保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工作)中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措施,勞保用品發放本著安全、經濟、實用、合理的原則發放,具體規定如下。
(壹)發放原則
1.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根據崗位性質及不同的工作環境發放。
1.2根據工作環境本著按需發放的原則,發放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及使用年限。
3.勞動保護用品的種類: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勞動保護手套、電工鞋。
4、女員工工作服發放規定:管理崗女員工轉正後每兩年發放兩套(黑色外套2件、褲子4條、短袖白襯衣2件、長袖白襯衣2件)。
5、規定
(1)公司物業部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定制和發放。
(2)本著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凡屬個人保管、使用不當,丟失和損壞的當事人自行購買(以市場價為準)。
(3)公司員工如果離職、辭職、辭退,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進行折價收費,賠償價格計算公式為:賠償費=(規定使用月數-領用月數)×購置價格/規定使用月數。
(4)物業部需保證貨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現缺貨管理員成長初級壹次,如屬於特殊需要的提前與物業部取得聯系。
(5)除屬於上崗必須配備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崗前領取外,其它勞動保護用品需在入職後領取。
(6)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職後到物業部登記,待做好後發給入職人員。
(7)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由使用部門承擔。
(8)實習生是否需要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由人力資源中心決定,如需領取費用由人力資源中心承擔。
(9)如需後方人員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費用由需求部門承擔。
(10)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調整。
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開始執行,原《勞保用品發放規定》廢止。
企事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規定
(壹)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範圍。
1、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壹項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發給工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勞動條件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須的才發,否則不發;對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發放防護用品的範圍是:
(1)井下作業;
(2)有強烈輻射,燒灼危險的作業;
(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5)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6)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自備棉衣不能禦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才能發給防寒服裝。
(二)防寒用品的發放條件
1、我省境內,冬季經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點從事野外、露天作業的職工;
2、冬季期間經常在湖面、河面、水庫作業的職工;
3、常年從事室內攝氏零度以下低溫作業的職工。
防寒服裝的發放應根據當地氣溫工作操作方式分別發給,其使用時間不少於三個冬季。
(三)幾項具體規定
1、關於發放標準的金額控制
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人均控制數按每個工種每人每年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礦山井下最高不超過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過80元。超過部分在稅後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年或3年核定壹次,並將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壹並報送省勞動廳備案。
2、對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民工應按照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供給勞動防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所在單位收回或作價處理給本人。
3、企、事業單位中經常跟班作業的基層幹部、安技員按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經常到現場設計、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幹部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期限應比壹般工種工人延長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生產勞動的幹部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企、事業單位酌情解決。各級經委、勞動部門、工會、企業主管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專職人員及檢測檢驗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按《關於對勞動安全監察檢測人員發放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規定執行。
4、兼幾個工種作業人員、按其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備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種所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5、鐵路、郵電、經濟民警等配發了標誌服,不再配發勞動防護服,其它護品按同工種發給企業專用(鐵路)線上的職工每年發給防護服壹套,其它護品鐵路行業現工種執行。
6、對於在有易燃、易爆、燒灼介質及靜電場所作業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供應實物,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職工,嚴禁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物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