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必須符合收養的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名子女;
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年滿三十周歲。
子女過繼給他人需要的手續如下:
1.簽署過繼協議:生父母和接受過繼的壹方需要簽署就子女過繼事宜達成壹致的協議,內容涵蓋被過繼人的權益保障、撫養責任、繼承權等相關細節。
2.取得法院準許:需要向法院提交過繼申請,並附上過繼協議和其他相關證據。
3.改變戶口登記:在得到法院批準後,需要到原戶籍所在地戶口管理部門,進行過繼人的戶口遷出,同時到被過繼人的戶籍所在地進行戶口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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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典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