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歷史上“南昌教案”的具體內容
清同治元年(1862)三月十七日,第壹次“南昌教案”發生。法國天主教傳教士羅安當以《天津條約》為護符,在南昌強行索地要房,橫行無忌,激起民憤。當天,南昌群眾搗毀育嬰堂,拆毀教堂,羅安當當夜逃往九江。清政府為了討好法國,令江西巡撫沈葆楨賠銀1.7萬兩,重建教堂。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二月二十二日,第二次“南昌教案”發生。法國天主教南昌主教王安之向南昌知縣江召棠要求非法鎮壓農民,遭到拒絕,竟刺江召棠致死,因而激起公憤,民眾將王安之等9人擊斃。清政府媚外求和,追捕奮起反抗者150余人,將愛國民眾任廷發等5人處死,25人判處徒刑,將江西巡撫、臬司、布政使撤職,賠銀40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