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在我國並不是完全統壹的,理論上10萬就夠了。
壹、刑法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理論上的:
刑法第838條第壹款規定: 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2002年至2013年的幾個現實案例。
2002年至2013年,被判處死刑的高官為:李真、王懷忠、呂德彬、盧萬裏、李友燦、鄭筱萸、姜人傑、曾錦春、李培英、段義和、許邁永。被判處死刑的11名官員中,涉案金額最少的是2007年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受賄及來源不明的數額***279萬元,最多的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汙達1.98億元。
金額僅是判處重刑的壹個影響因素。2010年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以罪款2959萬余元被判處死緩,但與陳紹基同樣是省部級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以罪款649萬余元於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鄭筱萸被判死刑的關鍵原因,更多來自該案引發的民憤和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
同樣因數額之外的其他因素被判處死刑的還有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其受賄金額為517.1萬元,但其存有索賄行為且毫無悔罪表現,另有4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還阻撓司法部門對他的查處,於2003年被判死刑。
而陳紹基雖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他被審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因此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自首、立功、坦白、退贓等因素在諸多死緩判例中有所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