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 網絡犯罪 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 管制 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第九條 審查 批準逮捕 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應當註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九)傳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經驗,依法不能認定為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的,以 傳授犯罪方法罪 定罪處罰。 為實現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傳授犯罪方法的,擇壹重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