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4、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5、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6、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