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申請職業病鑒定的,那麽壹般需要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對勞動者職業病進行分級。
壹、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
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分10級。
新標準總結了實踐中的經驗,吸收了各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修改建議,對原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二、職業病的類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2013年12月30日修訂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它包括十大類,132種職業病,分別是:
1、塵肺。有矽肺、煤工塵肺等。
2、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內照射放射病等。
3、職業性化學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職業性傳染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職業性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金屬煙熱等
對職業病的診斷,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三、職業病的待遇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
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吸收了各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修改建議,對原標準做了修改和完善。
法律客觀:《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壹)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