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東省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類。
2、壹類地區廣州為2300元/月、深圳為236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2.2元/小時;
3、二類地區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為19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1元/小時;
4、三類地區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為172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0元/小時;
5、四類地區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為162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1元/小時。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法:
1、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並予以公布;
2、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3、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所述,廣東省2023年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第壹檔2300元、第二檔1900元、第三檔1720元、第四檔16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第壹檔22.2元、第二檔18.1元、第三檔17元、第四檔16.1元。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規定》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